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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志鹏与祁斌成、郭泽林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鹏,祁斌成,郭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鹏,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祁斌成,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郭泽林,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7)甘1027刑初3号马志鹏与祁斌成、郭泽林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祁斌成赔偿给马志鹏被害人李金芸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351796.6元,郭泽林赔偿给马志鹏被害人李金芸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00513.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祁斌成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泽林外出下落不明,现函请公安机关进行查控并协助执行拘留,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志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志鹏,申请执行人马志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杨   新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   家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