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海平与聊城泓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平,聊城泓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065号原告:于海平,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稳,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原告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连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泓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高速路南88米汇通物流园智慧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陈良豹,经理。原告于海平与被告聊城泓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海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72000元及相应分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份,被告以消费返利获取静态收益的所谓消费创富模式向原告宣传,吸引原告投资。被告称按照消费金额的不同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的会员,原告根据被告的许诺向原告投资72000元。2016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分红8300元,2016年12月21日向原告分红2857.5元,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投资本金及分红,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被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现已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拘留羁押。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羁押所涉嫌的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民事纠纷目前不宜做出处理,原告的诉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海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永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