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准噶尔物资公司与王谦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准噶尔物资公司,王谦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1571号原告:新疆准噶尔物资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7012R。法定代表人:王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国政,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谦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五家渠市。原告新疆准噶尔物资公司与被告王谦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准噶尔物资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准噶尔物资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枫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