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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芦溪县人民法院、萍乡市珠亭山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人民法院,萍乡市珠亭山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卢德铭大道。法定代表人苏根荣。被执行人萍乡市珠亭山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法定代表人童卫昌。申请执行人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赣J×××××丰田小轿车进行拍卖。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赣J×××××丰田小轿车依法属于报废车辆,不能进行拍卖处理,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赣0323执32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