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俊龙与南通神球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龙,南通神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623号原告:沈俊龙,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南通神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西安桥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954901560。法定代表人:石建彬,总经理。原告沈俊龙与被告南通神球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沈俊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俊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沈俊龙负担。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