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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俊龙与南通神球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龙,南通神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623号原告:沈俊龙,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南通神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西安桥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954901560。法定代表人:石建彬,总经理。原告沈俊龙与被告南通神球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沈俊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俊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沈俊龙负担。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