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官建军与韩钢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建军,韩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官建军,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韩钢勤,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官建军申请执行韩钢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5万元,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