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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8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霍本梅尹启亮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启亮,霍本梅,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768号原告:尹启亮,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霍本梅,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暨原告尹启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启亮、霍本梅诉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启亮、霍本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启亮、霍本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尹启亮、霍本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启亮、霍本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启亮、霍本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