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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詹建文、贵州香柏树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文,贵州香柏树房地产有限公司,姜国平,陈春良,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分公司,姜春其,唐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詹建文,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贵州香柏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南段海峰大酒店210号,组织机构代码:078498443。法定代表人:姜春其,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国平,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陈春良,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荣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05937X。法定代表人:姜春其,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春其,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唐勤生,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人,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3625011971********。贵州省荣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龙昌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308721111。法定代表人:姜春其,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詹建文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贵州香柏树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省荣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分公司、姜春其、唐勤生、姜国平、陈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第2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詹建文向我院提出撤销��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第2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