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9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淑艳与胡秀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艳,胡秀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227号原告:吴淑艳,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胡秀仿,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吴淑艳与被告胡秀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胡秀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