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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9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淑艳与胡秀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艳,胡秀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227号原告:吴淑艳,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胡秀仿,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吴淑艳与被告胡秀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胡秀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