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傅立、张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傅立,张仕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637号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228号香水城1栋11层8号。法定代表人:黄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男,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女,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员工。被告:傅立,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张仕东,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被告傅立、张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