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洪添、曾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洪添,曾运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233号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丘海明,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冠浩、罗伟光,该社职工。被告:曾洪添,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曾运金,男,194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洪添、曾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了诉讼费用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钟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