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史勇军与沈阳荣达国际娱乐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勇军,沈阳荣达国际娱乐俱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539号原告:史勇军。被告:沈阳荣达国际娱乐俱乐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6号(二、三层)。经营者:刘秉荣,该俱乐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勇军诉被告沈阳荣达国际娱乐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于2015年8月20日就同一事实已经起诉至本院,2015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阳市荣达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勇军消费卡未消费的金额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史勇军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勇军的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原告史勇军预交,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史勇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