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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仲蓉与孟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仲蓉,孟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2098号原告:黄仲蓉,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孟礼,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黄仲蓉诉被告孟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仲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下旬,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于2017年4月20日前归还。借款逾期后,经催收,被告至今仍未还款。被告孟礼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被告孟礼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主要内容载明:“今借到黄仲蓉现金35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当庭提交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仲蓉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