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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0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俊贤与广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贤,广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0875号原告:李俊贤,男,199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咸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广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成刚。委托代理人:曹融,系被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龚励,系被告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贤诉被告广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0元(原告李俊贤已预付),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俊贤负担1465元。审 判 长  李昇毅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