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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开源扶贫担保公司诉昊王电动车、杨学海、马冬梅、马宏、周学林、马金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吴忠市昊王电动车厂,杨学海,马冬梅,马宏,周学林,马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忠市昊王电动车厂,。法定代表人:杨学海,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学海,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冬梅,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宏,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学林,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金贵,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153971.44元、支付逾期担保费用13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290元、案件受理费3408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