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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1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李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李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1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任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本案在执行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李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由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