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徽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红,系该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227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已主动履行了5300元,该法律文书确定的马某应履行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