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云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3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云光,男,1993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人孙云光曾因猥亵他人,于2014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孙云光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余,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云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云光及辩护人刘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云光于2017年2月20日21时许,��常熟市虞山镇书院街停车场处尾随被害人郭某至常熟市虞山镇古玩市场围墙外人行道处,采用拉倒被害人并用自行车钢丝锁殴打的手段,欲劫取被害人郭某的价值人民币5510元的苹果iphone7PLUS手机,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之损伤属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孙云光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孙云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孙云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云光在犯罪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云光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人孙云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云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刘余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孙云光系犯罪未遂,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孙云光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孙云光在常熟市虞山镇书院街停车场处尾随被害人郭某至常熟市虞山镇古玩市场围墙外人行道处,采用拉倒被害人并用自行车钢丝锁殴打的手段,欲劫取被害人郭某手中的iPhone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510元),后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之损伤属人体轻微伤。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孙云光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虞山镇阜安桥北侧颜港街将被告人孙云光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孙云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云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汪某、谢某、夏某、仲某、孙某、杨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孙云光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检查报告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手机照片,订单详情,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云光以非法占有为��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云光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云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云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云光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云光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云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云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扣押于常熟市公安局的自行车钢丝锁,由该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