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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宾松与张二松、张劲松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宾松,张文宽,税良洪,张劲松,张二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608号原告:张宾松,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张文宽,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被告:税良洪,女,1968年1月8日出生。被告:张劲松,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张二松,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原告张宾松与被告张文宽、税良洪、张劲松、张二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宾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宾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宾松撤诉。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