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宾松与张二松、张劲松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宾松,张文宽,税良洪,张劲松,张二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608号原告:张宾松,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张文宽,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被告:税良洪,女,1968年1月8日出生。被告:张劲松,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张二松,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原告张宾松与被告张文宽、税良洪、张劲松、张二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宾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宾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宾松撤诉。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