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许国勇与王黎博、邢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勇,王黎博,邢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958号原告:许国勇,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勇,河北立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黎博,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邢红莲,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许国勇与被告王黎博、邢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许国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勇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所述撤诉理由是已达成合解并已履行,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国勇撤诉。案件申请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许国勇负担。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