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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惠娟与江德钦、万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惠娟,江德钦,万雪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2134号原告:许惠娟,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江德钦,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万雪银,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原告许惠娟与被告江德钦、万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德钦、万雪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惠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德钦、万雪银偿还2014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10,000元和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2200元及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江德钦、万雪银偿还2015年2月15日的借款本金10,000元和暂计至2017年7月15日的利息5800元及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江德钦、万雪银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和2015年2月15日,债务人江德钦分两次从许惠娟处借款2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份。然而,至今以各种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江德钦未作答辩。万雪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德钦因养殖鲍鱼需要,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2015年2月15日向许惠娟借款10,000元、10,000元,合计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分别载明两次借款事实。双方约定月利率均为2%,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江德钦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0月25日、2016年8月23日偿还利息1200元、1000元、2000元,合计4200元,余欠本息一直拖欠。另查,江德钦与万雪银于2008年10月21日在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21日在罗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江德钦结欠许惠娟借款本金20,000元,有江德钦签名的借条、转账凭证及许惠娟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证实,予以确认。本案借款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和2015年2月15日,处于江德钦与万雪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均由万雪银经手,并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许惠娟要求万雪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予以支持。江德钦、万雪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江德钦、万雪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惠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均按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江德钦、万雪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