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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汉族,1945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徐庄**组。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徐庄**组。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徐庄**组。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徐庄**组。申请执行人闵某某,女,汉族,1943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徐庄**组。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38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徐庄**组。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91。关于孟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闵某某(闵某某)、徐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闵某某、徐某某表示愿意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私下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闵某某、徐某某已经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