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但其三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60000元,被执行人乔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40000元,后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40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乔某某的工资账户。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划拨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