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利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利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604号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2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段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唐利群,女,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黄家铺**号。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利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利群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利群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