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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青妹与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潘青妹,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国道路82号。法定代表人:夏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青妹,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苏宁环球城市。原审被告: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392680。法定代表人:夏旻,董事长。上诉人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鼎信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青妹、原审被告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1民初1695号之一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田鼎信科技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住所地属于××瑶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且本案有两个被告,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审被告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潘青妹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金田鼎信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