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云、谢卫民与被执行人郭四清、朱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云、谢卫民与被执行人郭四清、朱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实际支付34,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执行员 戴稳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启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