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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051号之一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边山村学堂冲组。法定代表人:苑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明。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17元,由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王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张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