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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1民初1410号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虎,该公司司法科长。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赵壁乡黄岩村。法定代表人:齐有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泉,该公司职员。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1787940元货款及迟延付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期间与被告签订二份玻璃钢产品买卖合冋,合同总价款为6686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产品和服务,被告在支付原告公司部分货款后,尚欠2456600元未有给付,除10%质保金即668660元按合同约定暂末到期外,其余1787940元均应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所欠合同款为2456600元。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庭给付给付原告货款200000元,2017年9月14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000000元,剩余货款1256600元,被告自2017年10月始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400000元,最迟至2017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双方即全部清结;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二、如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未付款项及追偿其放弃的利息、违约金及后期追偿所发生的费用共计50000元。案件受理费93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91.5元,由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建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