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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建筑、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筑,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筑,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城阳区融顺通五金经营部户主。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757168-4。法定代表人朱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建筑与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1094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