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钱刚与陈吉兵、重庆市铜梁区旧县矸砖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钱刚,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被请执行人:陈吉兵,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旧县矸砖厂,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高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77616。负责人:陈吉兵,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6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旧县矸砖厂、陈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旧县矸砖厂、陈吉兵在收到通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旧县矸砖厂、陈吉兵支付申请执行人钱刚欠款90876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旧县矸砖厂、陈吉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旧县矸砖厂、陈吉兵除有已被本院处置的厂房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3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范胜强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