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昆明昹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昹昶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昹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昆明昹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9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大部分已被嵩明法院查封,现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