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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明福与张金辉、赖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福,张金辉,赖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690号原告:曾明福,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张金辉,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赖瑞明,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曾明福与被告张金辉、赖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曾凤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明福要与张金辉、赖瑞明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明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明福负担。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