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明福与张金辉、赖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福,张金辉,赖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690号原告:曾明福,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张金辉,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赖瑞明,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曾明福与被告张金辉、赖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曾凤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明福要与张金辉、赖瑞明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明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明福负担。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