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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创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创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2刑初28号公诉机关磴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创虎,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杭锦后旗,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磴口县人民检察院以磴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创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创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徐创虎以3万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前进一社山东基地的杨树,并口头约定由徐创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徐创虎明知采伐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树木全部采伐。经鉴定,采伐林木共1088株,经计算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54.2015立方米。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徐创虎主动到磴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创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54.201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创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创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无意见。向法庭提供了交纳罚金保证金收据一张。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徐创虎以3万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包勒浩特嘎查(前进)一社山东基地的杨树,并口头约定由徐创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徐创虎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所购买的林木进行了采伐,后将所采伐的林木出售。经鉴定,采伐林木共计1088株,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54.2015立方米。案发后,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徐创虎主动到磴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创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7000元,缴纳罚金保证金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于2016年5月2日匿名电话向磴口县森林公安局举报,2016年7月18日该局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创虎的基本情况。(3)原某某(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日磴口县森林公安局接电话举报有人采伐树木。该局哈腾派出所进行初查期间,2016年5月4日9时许,徐创虎主动到该局陈述他在沙金苏木前进村山东基地砍伐树木的事情,当时由该局的工作人员原某某对其进行了接待。2016年5月18日、6月2日该局哈腾派出所对其进行传唤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作案地点的辨认。2016年7月18日该局对本案立案侦查。(4)身份证复印件五份,证实本案证人刘某某、许某某、徐某某、霍某某、伊某某等人基本情况。(5)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复印件),证实本案所涉树木所在土地座落于磴口县沙金苏木包勒浩特嘎查一社(山东基地),所涉树木林权所有权人为霍某某,共有人刘某某、伊某某,主要树种杨树。(6)2016年4月20日买卖树木合同,证实山东基地刘某某给徐创虎卖树的情况。(7)霍某某、伊某某的证明,证实2016年4月份采伐磴口县沙金苏木山东基地树木一事,是经过霍某某、伊某某、刘某某三人共同商定,同意由刘某某代表三人办理采伐树木具体事宜。2、证人证言(1)刘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山东基地上的部分树木卖给徐创虎,约定由徐创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采伐,徐创虎是在采伐树木前将树款付清的。(2)许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徐创虎雇佣油锯工许某某和四个工人采伐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范围内的树木的情况。(3)徐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左右徐创虎雇佣他人采伐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前进一社的树木,期间徐某某去送过东西,其知道采伐现场有油锯工和其他工人,其听徐创虎说采伐的树木拉到了山东,拉了四车。3、被告人徐创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以3万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前进一社山东基地的树木,约定由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将3万元树款付清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20日左右雇佣他人进行了采伐,采伐的树木其以4.7万元价格出售给山东聊城人。2016年5月4日其主动到磴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时接待他的是该局副局长原某某。4、鉴定意见(磴口县造林调查设计队林木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所涉被采伐的林木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前进一社山东基地住房南的两横五纵毛渠上,采伐林木树种为杨树,采伐林木1088株,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尺记录、一元立木材级表计算出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54.2015立方米。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尺记录、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林木被采伐的情况。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创虎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7、其他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创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54.2015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创虎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和缴纳了罚金保证金,故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创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创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纳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创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萍审 判 员  张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维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