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67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后称无业,无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曾对被执行人沈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6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