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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15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与被执行人姜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15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号。经营者:张秀兰,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修剑,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工作人员,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姜敏,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与被执行人姜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于2017��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敏立即给付货款8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23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姜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姜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敏在丹东银行、光大银行均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将账户内存款18727.78元扣划至本院,扣除执行费1100元,余款17627.7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被执行人姜敏在丹东银行有退休金收入,本院依法对其退休金每月扣划650元。被执行人姜敏名下有车牌号为辽FXXX**号金杯牌普通货车一辆,该车已在本案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车辆去向。被执行人姜敏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7627.78元,尚未执行到位62372.22元及诉讼费、保全费233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姜敏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委托代理人,其表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姜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兴水暖器材商店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姜敏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姜敏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李富强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