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金升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金升棉业有限公司,临清市宏基棉绒有限公司,张玉平,张玉刚,刘本玉,周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金升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平,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宏基棉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岭,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平,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玉刚,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本玉,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周长岭,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乐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