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从香与邵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强制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香,邵东县人民政府,湖南邵东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梅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初57号原告李从香,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孙建民,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邵东县兴和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周玉凡,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陈星平,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湖南邵东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红岭路中天广场9楼,现办公地址邵东县邦盛凤凰城写字楼16楼。法定代表人龚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戴志,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邵东县老汽车总站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佑军,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美珍,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梅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香诉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从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从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从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从香负担。审 判 长 李俊刚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