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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熊柱松与被执行人王大先、肖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柱松,王大先,肖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熊柱松,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王大先,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肖友生,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熊柱松与被执行人王大先、肖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等合计142650元及延期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自愿执行和解:应付款二被执行人王大先、肖友生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8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洪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