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宜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宜俊,黄梅仙,黄永生,王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俞宜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黄梅仙,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黄永生,男,1981年8月6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王仙,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宜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宜俊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及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仙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