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庆云县大胡花炮厂、靳士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大胡花炮厂,靳士军,樊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大胡花炮厂,地址:庆云县常家镇坡张村。负责人:许延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靳士军,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执行人:樊梦坤,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三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