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泽宝、陈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宝,陈胜辉,张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宝,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陈胜辉,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文红(系被执行人陈胜辉之妻),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泽宝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胜辉、张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8000元,诉讼费1125元,执行费13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 立 权助理审判员 高 新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利合议庭评议笔录评议时间:2017年8月15日9时评议地点: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A119参与人:刘怀、王立权、高新卫书记员:周永利评议记录如下:刘:今天我们对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合议,首先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件的执行情况。王:申请执行人李泽宝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胜辉、张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8000元,诉讼费1125元,执行费13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评议。高:同意承办人意见。刘: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此案终结执行。合议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李泽宝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胜辉、张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8000元,诉讼费1125元,执行费13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周永利2017年8月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津0115执22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宝与被执行人陈胜辉、张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胜辉,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4********。被执行人张文红,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6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评议时间:2017年8月15日地点:执行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怀、王立权、高新卫记录人:周永利评议情况:刘: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将此案合议一下,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宝与被执行人陈胜辉、张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陈胜辉,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杨辛庄村西南角1排23号。身份证号码:1202241974********。被执行人张文红(系被执行人陈胜辉之妻),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20224196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合议庭评议。高:同意。刘: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将被执行人陈胜辉、张文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