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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连党与被执行人张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党,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党,男,194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文安驿镇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文安驿镇人,农民,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王连党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王连党与张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7955.93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王连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延水审判员  白东阳审判员  高维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延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