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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张滨、董政权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张滨,董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滨,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董政权,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与被执行人张滨、董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于2017年3月28日,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滨、董政权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春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