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金英与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英,王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077号原告:吴金英,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桂清,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金英与被告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吴金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金英拟与王桂清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金英负担。审判员 林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