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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002号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91552412E)。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女,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沈南,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国,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4197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甬港二村**号***室。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