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海存与王术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77号申请人赵海存,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申请人王术臣,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2XX****XX。申请人赵海存与被申请人王术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术臣在洒河南农村信用社的地树补偿款16,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术臣在洒河南农村信用社的地树补偿款1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豆浩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