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楚与被告郭跃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楚,郭跃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765号原告李玉楚,男,1944年9月1日生,汉族,江宁监狱退休职工,户籍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郭跃武,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浦东路菜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在江苏省泗洪县,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楚与被告郭跃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楚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楚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玉楚承担。审判员 曾凡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