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莉与俞伟锋、吴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莉,俞伟锋,吴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5932号原告:梅莉,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俞伟锋,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琴霞,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梅莉为与被告俞伟锋、吴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俞伟锋、吴琴霞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止,以后利息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张旦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俞伟锋、吴琴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梅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伟锋、吴琴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俞伟锋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梅莉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俞伟锋向梅莉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21日起到2016年4月21日,月息2%。下面附收到壹拾万的收条一份。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因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俞伟锋、吴琴霞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伟锋、吴琴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梅莉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4.8万元(以后利息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俞伟锋、吴琴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旦萍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