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倪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34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倪某某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4.7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金堂县 住所地 金堂县 前科 情况 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因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燕 起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333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6月14日11时许,金堂县公安局干警对被告人倪某某所租的金堂县赵镇沙河街94号附2号巷子内民房进行检查,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刘某敏、严某学、唐某艳、卢某德,同时还挡获其他涉嫌卖淫嫖娼人员。经查,被告人倪某某于2017年2月起,在位于金堂县赵镇沙河街94号附2号经营的茶馆附近租用民房以用作容留卖淫场所,一次收取人民币五元的费用,从事容留卖淫活动。 指控罪名 容留卖淫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 米文利,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 (护) 意见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倪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艾筱姑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