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150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丽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0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庄丽丽,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丽丽银行存款74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